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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910 |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910

年份:106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6.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依證券交易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爭議當事人之一 造如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仲裁,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請求法院如何處理?
(A)損害賠償
(B)停止訴訟
(C)駁回訴訟
(D)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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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2866
未解鎖
駁回訴訟<>不予受理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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