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130593
年份:114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3. 自然人甲、乙、丙等數人以發起人之身分籌設松柏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設立登記,為搶商機,甲與乙以松柏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開始對外洽接訂單,就此行為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B)主管機關可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C)甲、乙應連帶自負民事責任(D)松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完成後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