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公司内部人從事内線交易之法律貴任,下列說确何者疋確?
 
 
(A)内部人於實際知悉發行公司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内,不得 買賣該公司之上市股票
 
 
(B)内線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限額,為從事内線交易所獲得之不法利益或避免之損失,一倍至三倍之 金額
 
 
(C)由於無法證明投資人之損失與内線交易間之因果關係,内線交易目前並無民事責任之規定
 
 
(D)内線交易之民事賠償責任限額,為内線交易當曰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 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曰平均收盤價之差額,一倍至三倍之金額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