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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859 |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859

年份:106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1.下列何種情形,信託業無須事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A)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 百分之五十以上
(B)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C)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D)募集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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