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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910 |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68910

年份:106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0. X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公司章程規定設置 5 位董事,分別由甲、乙、丙、丁、戊當選。若 其後甲、乙二位董事因故當然解任,X公司董事會應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處理,始為合法?
(A)董事會應於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B)董事會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C)董事會應於 9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董事會可俟下次股東會,再規劃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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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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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公開發行公司6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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