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於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召開股東常會,甲公司股東趙君於同年 5 月 8 日
將其名下的股票背書交付轉讓予錢君。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內,不得辨理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
(B)趙君、錢君之間股份的轉讓,雖未辦理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轉讓仍然有效
(C)甲公司就該次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應寄給股票買受人錢君
(D)甲公司在停止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期間,可以拒絕趙君、錢君之過戶請求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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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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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公開發行公司,常會前30日停止...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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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