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X為公開發行公司(下稱X公司),X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
董事;子、丑二位為監察人。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
監察人之規定?
(A)甲、乙為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B)甲、乙為夫妻關係;戊為己之祖母;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C)X公司之法人股東Y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Y投資公司又指派子當選
為監察人
(D)戊為子、丑之母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配偶或二等親屬不得佔董事席位1/2以上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第26-3條規定:「公司除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