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之業務,下列何者
非應遵守之原則?
(A)不得誤導投資人致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B)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等服務
(C)電子支付機構僅得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投資人基金申購買回之管道,不得涉及基金銷售機構業
務及基金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
(D)電子支付機構就代理收付基金款項業務為廣告或公開說明會時,電子支付機構之廣告或公開說明會
之性質及內容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閱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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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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