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
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買入與賣出相隔多久時間,須適用短線交易行為之利得歸於公
司所得之歸入權?
(A)於取得後一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一個月內再行買進
(B)於取得後二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二個月內再行買進
(C)於取得後三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三個月內再行買進
(D)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
未解鎖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