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2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130594
年份:114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法定事項,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B)公司當年度財務狀況 (C)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D)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