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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關務人員、104年身心障礙人員、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身障特考三等_人事行政#2981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甲立志想藉由參加高等考試來擔任公務人員,請問某甲應具備什麼資格條件, 以及經歷那些過程,才能正式取得公務人員身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資格條件
1.消極資格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積極資格
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二)正式取得公務人員身分程序
1.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2.任用程序如下:
(1)派代:
公務人員在任用時,由任用機關長官,發給一紙派令,此即所謂派代。蓋以公務人員在銓敘部審查合格前,其任用尚在不確定狀態,故任用機關僅能另派代理、關於代理之期間,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2)送審:
任用機關於擬任人員派代後,應於三個月內填具任用審查表,送請銓敘部審查。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停止其代理。
(3)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4)呈請任命: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至此方正式取得公務人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