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案例>甲於當選總統時,為實現其競選承諾,於就職日(5 月 20 日)即諮請立法
院,表達將於 6 月 20 日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意願,惟立法院因內部意見分歧,
致無法成行。嗣後,A 立法委員擔任外交委員會主席,自行發文邀請總統於 8 月 20
日至該委員會報告「菲律賓對我國漁船槍擊案」之後續發展。經總統府評估,與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似不相符,而回函表達感
謝邀請,但因不符規定,致無法前往報告。
<問題>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評析本件
案例,總統若欲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及程序,在何種地點
進行?立法委員若有個人看法欲表達時,得依何種程序及方法提出質疑?總統對立
法委員個人意見如何因應,是否應受立法委員個人意見之拘束?(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