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關務人員、104年身心障礙人員、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身障特考三等_人事行政#2981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說明公務人員被懲戒的理由,以及應有的救濟方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公務人員被懲戒之理由
1.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1)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立法(修正)理由
(1)懲戒處分之目的在於對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俾以維持公務紀律;惟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其情節輕重有別,如機關首長行使職務監督權已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無一律移送懲戒之必要,爰明定公務員如有本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始應受懲戒。
(2)原舊法規定「違法」及「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懲戒事由規定,於公務員職務外之違法行為,應否受懲戒,即生疑義;是以考量本法之制定旨在整飭官箴,維護政府信譽,爰參酌德國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區分職務上行為與非職務上行為,明定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始得予以懲戒;至於違法卻未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行為,則排除於懲戒事由之外,以避免公務員於私領域之行為受過度非難;至於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係以其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
(二)救濟方式
懲戒案件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採一級一審制,其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以茲救濟:
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3.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4.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5.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6.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7.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8.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9.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二)救濟方式:

1.民國109年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將昔日"一級一審"審理制度修正為"一級二審",且新增"上訴審制度"與"抗告制度";懲戒法庭第一審與第二審均以言詞辯論行之,前者採事實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理及判決,並由資深法官為審判長,後者採法律審,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該修正期望懲戒法庭第二審得即時修正錯誤之判決或裁定,不僅維持公務紀律,亦使公務員權益受審級救濟制度保障。

2.復新修正本法第84條"再審制度",指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人對確定終局判決不服,若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提起再審,惟其已依上訴主張該事由或知該事由不得主張時,不在此限:

(1)適用法規顯然錯誤;

(2)判決懲戒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3)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判決;

(4)參與裁判的法官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的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5)原判決所憑之證物、鑑定、通譯已證明乃虛偽、變造或偉偽造;

(6)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的民、刑事或其他裁定或行政處分,依其後的確定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7)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8)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9)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