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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8494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乙及其好友丙因賭博欠債跑至臺北市找乙之父親甲。乙、丙見甲經濟狀 況佳,遂趁其不在時,竊盜既遂。因甲居住之房子裝有監視錄影設備, 甲握有乙、丙竊盜行為全程之錄影,甲遂對乙提起竊盜罪之告訴後,檢 察官對乙提起公訴。同時,甲委任律師針對自己被竊之事實,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自訴丙竊盜。嗣後甲又合法撤回對乙之告訴,試問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對兩案件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4司特一定要上
三、法院應對乙之竊盜案為不受理判決對丙之竊盜案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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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對乙之告訴:
1.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9條規定,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2.次按實務見解,告訴對人之效力之要件,須為共犯、訴追條件一致、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3.查,本案甲為被害人,故甲之告訴合法。又甲為乙父,親屬間之竊盜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故甲對乙提告,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嗣後甲合法撤回對乙之告訴,故法院應依本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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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對丙之自訴:
1.按本法第323條本文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開始偵查者,不得自訴。
2.次按案件之同一性,為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始有案件同一性之適用。
3.查,甲先前曾對乙提告,然丙、乙為不同被告,兩人之竊盜案非為同一案件,故甲對丙提自訴,並無上開條文之適用。綜上,甲之自訴合法,法院應對甲自訴丙竊盜案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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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準此,台北地方法院應對乙之竊盜案為本法第303條第3款之不受理判決;對丙之竊盜案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