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0 年間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子 A,並共同收養 B 女。97 年間,
甲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 C 女。甲因擔心乙女知情,並未就 C 女辦理認領登記,
但持續提供 C 女之生活費。101 年 7 月間之某日,甲因車禍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
300 萬元。請問:
⑴何人得繼承甲之遺產?(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乙為甲的配偶,並育有一子A(民法1061)與收養的B女(民法1074),皆有權利繼承甲的遺產。而發生婚外情所產的c女,依民法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謂撫育,如親筆信函預付負擔生活費用,或撫育時間之久暫與認領效力之發生無關。依題意,甲持續提供C女之生活費,具有撫育之事實,故C得為甲之繼承人地位。
詳解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民法第1138條1項1款)。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1項)。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0年間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子A,並共同收養B女。97年間,甲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C女。甲因擔心乙女知情,並未就C女辦理認領登記,但持續提供C女之生活費。101年7月間之某日,甲因車禍死亡。則乙、A、B及C均為遺產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