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開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請問,
(1)前述不動產屬國營鐵路機構之資產者,其收入得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