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時,若發生錯誤或疏漏之缺失,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哪一處分?
I.警告;II.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I.撤銷簽證之核准;IV.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
易法」所定之簽證
(A)I、II、III、IV
(B)I、II、III
(C)I、II、IV
(D)I、III、IV
私人筆記 (共 4 筆)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2項會計師辦理第一項...
未解鎖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