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訂何者為教育權的主體?
(A)人民
(B)教師
(C)地方政府
(D)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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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47), C(1), D(3), E(0) #2275218

詳解 (共 1 筆)

#3923829

教育基本法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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