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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4 高級業務員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38497 |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4 高級業務員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38497

年份:99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40、 ( ) 證交法第150條第3款,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應如何認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只算一次
(B)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
(C) 讓受行為之起算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D)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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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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