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 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A)可以
(B)不可以
(C)營業人自行決定
(D)以上皆可。〈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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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13), C(1), D(8), E(0) #303932

詳解 (共 1 筆)

#162873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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