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縣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
(A)房屋稅
(B)地價稅
(C)契稅
(D)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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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92), D(191), E(0) #1483406

詳解 (共 2 筆)

#1857989
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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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2條(直轄市及縣市稅範圍)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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