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占有人必須為和平、公然占有
(B)占有的客體必須是未登記的土地
(C)占有人可以合併前手的占有
(D)占有人如為惡意占有,占有期間應滿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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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60), C(85), D(21), E(0) #1274565

詳解 (共 7 筆)

#2377146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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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012

B選項有疑問的話可以參考

http://goldensun.get.com.tw/file/Paper/KP/882.pdf

第一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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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867

(C)占有人 可以 合併 前手的占有→(o)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1:
占有人 主張 與 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 合併 計算 者,占有人 須 為 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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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526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有四點,(一)行使地...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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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9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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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088
民法第77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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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002

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中,明確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此時法律應保護的是以進行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而非其他占有人。如果其他人任意長期占有該不動產,當然沒有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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