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占有人必須為和平、公然占有
(B)占有的客體必須是未登記的土地
(C)占有人可以合併前手的占有
(D)占有人如為惡意占有,占有期間應滿二十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60), C(85), D(21), E(0) #1274565
統計: A(8), B(160), C(85), D(21), E(0) #127456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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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867
(C)占有人 可以 合併 前手的占有→(o)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1:
占有人 主張 與 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 合併 計算 者,占有人 須 為 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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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088
民法第77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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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002
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中,明確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此時法律應保護的是以進行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而非其他占有人。如果其他人任意長期占有該不動產,當然沒有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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