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租賃權信託之委託人通常為何人?
(A)土地所有權人
(B)於他人土地上有租賃權之人
(C)抵押權人
(D)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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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0), B(1754), C(108), D(10), E(0) #950829

詳解 (共 2 筆)

#1333170

※租賃之意義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租賃權信託之意義
租賃權信託係指以租賃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委託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相關權利並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委託人之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信託財產及所得利益交付委託人或受益人。

※租賃權信託之作業流程
 (1)土地承租人(委託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2)徵詢並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變更為受託銀行。
 (3)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簽訂租賃權信託契約。
 (4)委託人將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並會同向出租人辦理租賃契約變更,將承租人變更為受託銀行。
 (5)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收支帳務,信託財產獨立設帳保管。
 (6)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租賃權信託除以土地租賃權作為信託財產之標的外,其他如機器設備、汽車、船舶、航空器等之租賃權,亦可作為信託財產之標的。


節錄:土地銀行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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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5073
租賃權信託之委託人 那就是找擁有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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