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控制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對從屬公司為適當補償,如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
任
(B)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C)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
銷
(D)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除有別除權或優先權外,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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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除有別...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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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69-7 條 控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