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金額達下列何項標準時,須洽請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估價?
(A)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C)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D)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補充:公開說明書要列清楚取得成本大於實...
未解鎖
此題目可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未解鎖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