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B)當事人為適用小額程序,得將訴訟標的價額 15 萬元之案件,以 6 萬元及 9 萬元各為一部請求,以
求獲得迅速之裁判
(C)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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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714), C(200), D(433), E(0) #2937444
統計: A(88), B(1714), C(200), D(433), E(0) #2937444
詳解 (共 9 筆)
#5563752
B選項
訴大課本寫到 舉例 某個案件原告認為被告積欠30萬租金
於是原告向法院分別告了10次 這是違反436-16一部請求禁止之規定
小額訴訟的目的就是要快速結案 若把金額小的案件再細分成10個更小的案件
那就違反立法目的了~
PS 怎越來越傾向訴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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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390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第 436-8 條
(B)當事人為適用小額程序,得將訴訟標的價額 15 萬元之案件,以 6 萬元及 9 萬元各為一部請求,以
求獲得迅速之裁判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C)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24 條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第 436-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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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903
10 關於假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B)被告需證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法院方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
(C)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B
難度: 適中
難度: 適中
6 關於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數宗事件合併辯論、合併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本於被告自認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D)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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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857
(D) 第 436-20 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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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123
(A)§436-8Ⅰ-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B)§436-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C)§436-24Ⅱ-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436-20-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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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506
小額程序(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是為了簡化、迅速處理小額紛爭而設計的,因此法律特別防範當事人刻意「拆分案件」來套用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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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部請求」拆分(法條依據:第 436-16 條) 為了防止當事人將原本屬於「簡易程序(超過 10 萬至 50 萬)」的案件,故意拆散成數個小案件來擠進更快速、但審理權限受限的小額程序,法律明文規定: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將其應為之請求,故意分為一部而為請求。」 若當事人這麼做,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至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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