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2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9階-事務員-地政管理:民法概要(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137191
年份:113年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27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延,其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A)僅限運費之退還 (B)包含所有間接損失 (C)不得超過運送物遲延或滅失之損害賠償額 (D)由法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