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 ) 某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總公司設在台北,台中、高雄各有一家分公司。請 問該公司營業稅應如何申報?
(A)僅台北總公司須申報
(B)由總公司逕行申 報即可
(C)申請核准由台中分公司合併申報
(D)得申請核准由台北總公司合 併申報。〈營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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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7), C(9), D(875), E(0) #30385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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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第 3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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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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