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2年 - 102-4 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24761
年份:102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之條件者,其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管理規則所規定之條件? 
(A)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有二名以上內部稽核人員 
(B)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C)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範圍,應以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及地區為限,且其投資策略應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策略或被動式操作管理策略 
(D)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