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再行賣出其所應募之
有價證券?
(A)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B)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二
個月
(C)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
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得轉讓予任何人
(D)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持有私募有價
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得轉
讓予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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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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