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 關於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股東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專業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C)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或股東,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D)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