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 甲上櫃公司之淨值為負數,終因財務困難,由其董事會決議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後,並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日期及場所。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依其審查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等四組關係人。則關於重整人所擬定之重整計畫,應經關係人會議以下列何種方式同意行之? 
    
(A) 由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等四組關係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B) 由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等四組關係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 由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等三組關係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D) 由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等三組關係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