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
(A)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B)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 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C)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5 人
(D)鼓勵私人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多元化
統計: A(65), B(167), C(155), D(467), E(0) #1928423
詳解 (共 8 筆)
鼓勵私人參與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屬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是—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A)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B)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第 4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 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5 人
第 5 條 第一項、第二項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D) 鼓勵私人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多元化→X
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