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
重大損害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B)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C)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免除其刑
(D)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
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證交法》第171條(罰則) 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