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對於行政法人的描述,何者正確?
(A)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高
(B)所執行的公共事務,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或民間來辦理
(C)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
(D)行政法人首長採兼任制
統計: A(218), B(2016), C(233), D(132), E(0) #2780019
詳解 (共 7 筆)
(D)行政法人首長採兼任制 改為:專任
行政法人法
第 14 條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前項所置首長準用之。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行政法人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B)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A)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第 5 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D)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0 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C),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關於獨立機關與行政法人比較敘述,何者錯誤?
(A)獨立機關為行政機關,不具公法上人格;行政法人為行政主體,具公法人人格
(B)獨立機關設立目的為專業分工;行政法人設立目的為組織精簡與完成行政任務
(C)獨立機關組織型態是首長制或合議制;行政法人是董事會或由行政院長聘任首長
(D)獨立機關立法機關介入程度較高;行政法人立法機關介入程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