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私募對象包括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
機構
(B)其私募對象包括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此種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C)其應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私募受益憑證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轉讓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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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私募受...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35人是這條 第四十三條之六(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