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2年 - 102-4 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24761
年份:102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6. 甲公司並未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其公司章程規定設置5 位董事,分別由乙、丙、丁、 戊、己當選。若其後乙、丙二位董事因故當然解任,下列何者為甲公司董事會應採取之合法處理方式? (A)董事會不必立即補選,俟下次股東會再行補選 (B)董事會應於15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C)董事會應於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董事會應於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