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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4 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24761 |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4 投資分析人員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24761

年份:102年

科目: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6. 甲公司並未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其公司章程規定設置5 位董事,分別由乙、丙、丁、 戊、己當選。若其後乙、丙二位董事因故當然解任,下列何者為甲公司董事會應採取之合法處理方式?
(A)董事會不必立即補選,俟下次股東會再行補選
(B)董事會應於15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C)董事會應於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董事會應於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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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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