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108年 - 108-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78935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78935 |
科目:
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3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78935
年份:
108年
科目:
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6.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法定事項,而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B)公司當年度財報狀況
(C)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D)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