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之異動申報,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則主管機關每次得對該公司
處新臺幣多少元之行政罰鍰:
(A)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D)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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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