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下列何者為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A) 向特定人私募有價證券  
(B) 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C) 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受領贈與之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D) 向違反忠實義務之董事起訴,以追究其對公司之賠償責任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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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項需事前提供理由與相關資料不得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