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於著作人死亡後幾年內仍存續?
(A)50年
(B)30年
(C)40年
(D)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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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1), B(260), C(36), D(243), E(0) #196281
統計: A(4841), B(260), C(36), D(243), E(0) #196281
詳解 (共 2 筆)
#437893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 35 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 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 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 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 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 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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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524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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